【造型化妝(新娘秘書)服務合約】
本合約提供結婚新人: 以下簡稱甲方)與新娘秘書: (以下簡稱乙方)確認服務日期、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服務費用之憑證。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乙方同意依照以下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服務項目提供甲方服務:

  *服務日期 (即乙方提供甲方服務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星期
  *服務時間 (即乙方出席提供甲方服務的時間 如:6:00–8:00 及 16:00–20:00 共 6 小時 ):
   


   (備註: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請新人在簽約時明確註明服務時間;若未能即時確認時間也請與乙方溝通並簽訂可更換或保留之服務時間)
  *服務地點 (填寫地址或明確之地點 如:某某飯店):
   早上迎娶:
    中午/晚上宴客:
 2.乙方提供甲方主要服務內容為:
  *服務項目:
    單妝(主妝) 新娘秘書 (主妝+宴客妝) 其他 請說明:                
  *服務內容(即服務項目的細項說明):
    新娘整體造型 安瓶 指甲油 水粉 假髮 飾品 配件 花圈 頭花

    其他 請說明: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服務費用總計為 新台幣$  (外加費用另計)

   ◎ 訂  金 $  總費用$   (收款人簽名:    支付時間:  )

   ◎ 尾  款 $  總費用$ (收款人簽名:    支付時間:   ) 

 3.乙方提供甲方外加之服務內容為:
    媽媽妝 媽媽造型 伴娘妝 伴娘造型 新郎妝 新郎造型 親友妝 車馬費

    餐飲費 住宿費 實報實銷 其他 請說明: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外加費用總計為 新台幣$  

   ◎ 外加費用 $             (收款人簽名:   支付時間:  )

二、甲乙雙方遵守事項:
 1. 本合約內容需經甲方付完訂金以及甲乙雙方簽署後方才為有效。

 2. 甲方支付乙方訂金不得超過服務費用總額的30%。

 3. 乙方(新娘秘書)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乙方需於知悉無法提供服務時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
   責任;但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4. 除上述第二條第3款之因素外,乙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甲方解除本合約。但乙方除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
  a.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以上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b.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c.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d.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5. 甲方(結婚新人)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甲方需於知悉無法接受乙方服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6. 除上述第二條第5款之因素外,甲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合約。但甲方需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a.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以上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已支付給乙方之訂金。
  b.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另需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c.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另需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d.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另需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7. 乙方與甲方在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事項中的服務時間內,不得再安排他人之造型服務。

 8. 本合約若有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處理。

 9.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之其他協議事項,如下列:
  
 10.本合約計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雙方同意以經雙方簽署過之傳真為正本。

甲方(新娘或新郎)姓名: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地址:

甲方(新娘或新郎)簽名:

乙方(新娘秘書)姓名: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地址:

乙方(新娘秘書)簽名:

簽訂合約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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